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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高正尉
手机:13879185696
邮箱:1258055076@qq.com
证号:13601200310771255
律所: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碟子湖大道555号时间广场B座7层
律师介绍
高正尉,江西省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南昌市市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主攻重大刑事案件,有丰富的省高院二审办案经验。办理了大量故意杀人、抢劫、贪污贿赂、诈骗、盗窃、非法经营、贩毒制毒、走私、涉税等刑事案件。其中多起死刑案件改判死缓,一批案件在检察院阶段被免予起诉,在法院阶段经律师阐明辩护意见,与审判人员交流案件观点,最终一批案件被判处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高正尉律师担任了多家企业、事业单位法律顾问,为企业经营提供法律帮助,进行风险防范与控制,完善企业内部管理。2008年应两位律师同仁邀请合伙创办江西秦风律师事务所,任江西秦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律师。2012年加入江西省综合实力最强的律师事务所 之一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
应相关部门邀请担任了江西电视台都市频道律师顾问团成员、江西电视台第五社区律师顾问团成员、江西法制报社法律顾问团成员、省妇联妇女儿童维权组成员。 业务范围涉及民商事诉讼、非诉讼业务,刑事辩护业务,并为企事业单位担任法律顾问。
2007年经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考核,授予劳动仲裁员资格,并于同年受江西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聘任为省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2008受聘担任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风义务监督员。
典型刑事案件列举:
1、余XX抢劫案,律师依据最新司法解释以及上海市的最新判例,在其他律师主张对未成年人判缓刑的时候,本律师主张对其免予刑事处罚。西湖区法院最终采纳律师意见,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2、陶某故意伤害案,律师提出对方有重大过错的辩护意见,并组织双方进行协商,对受害人进行赔偿,西湖区法院据此判决免予被告人刑事处罚。
3、郝XX非法经营罪案,郝XX从上海无证托运“3”字头“中华”香烟到南昌销售牟利,涉案金额15.9万元。律师依据法律,要求对其判处缓刑。西湖区法院最终采纳,判处缓刑,于2006年除夕将其从监所放出,回家过年。
4、罗某因非法印制“惠普”商标,被青山湖区检察院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起诉,经律师辩护,法院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
5、彭XX组织卖淫案,律师从主观恶性、被害人的身份等多方面寻找辩护的突破口,最终法院在量刑幅度内挨最底线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6、易XX(女)贩卖烟草涉嫌非法经营案,一审被南昌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本律师依据法律和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烟草专卖局的意见,提起上诉,二审被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改判为有期徒刑一年。
7、熊X因收取他人钱物为他人办理出境证件涉嫌组织偷越国境案,在南昌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本律师提出其系从犯、未遂、初犯等系列辩护意见。西湖区人民法院最后于09年1月8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8、张XX(女)因被诈骗公司聘为话务员,而作为共犯被青云谱检察院批准逮捕。本律师在会见后,提出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参与、知道后立即退出,且工作时间短等意见。青云谱公安分局审查认为其取保不致有社会危害性,于09年4月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后被判处缓刑。
9、姜XX(女)贩卖毒品一案经东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本律师在一审判决后会见了姜XX,了解了相关案情。在一审已经从轻处罚的情况下,律师提出其系从犯,未充分考虑该因素,并缴纳了部分罚金。二审法院综合考虑后,再次降低量刑,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
10、王X故意杀人案,辩护人在法庭主持下要求双方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王X家属代为赔偿人民币11万元,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南昌中院于09年9月24日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死缓。
11、赣州李X胜故意杀人案,因其致二人死亡、一人重伤,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本辩护人介入后,提出其有防卫性质。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不予判处死刑,于2009年10月改判为死缓。
12、陈某诈骗一案,经律师提出情节显著轻微,被青云谱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13、万某被南昌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起诉至南昌中院,经律师辩护,罪名更改为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14、刘某交通肇事案致一人死亡,律师介入后,组织双方协商赔偿事宜,得到对方谅解后,西湖区法院作出缓刑判决。
15、万某某聚众斗殴案,律师辩护后共青城人民法院作出缓刑判决。
16、贾某某贩毒案,南昌中院一审判处其死刑,上诉后律师提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江西省高级法院审查后发回重审,重审中法院采纳律师的意见,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死缓。
17、王某被新建县检察院以强奸罪、强迫卖淫罪起诉至法院,律师提出王某不构成强奸罪,新建县法院采纳律师意见,仅判决其构成强迫卖淫罪。
18、郭某贪污罪一案,论数额应当在十年以上量刑,律师提出其在犯罪中作用较轻,应当认定为从犯,法院采纳律师的意见,对其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半。
19、魏某贷款诈骗罪一案,论数额应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律师提出其系自首,且主动还清银行全部贷款本息,可从轻、减轻处罚,西湖区法院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萍乡周永某因犯聚众斗殴罪被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萍乡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认为原审定性错误、量刑畸轻、适用法律不当,应当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追究周永某的刑事责任。本律师在二审中提出周永某未与死者发生直接接触,不应当承担致人死亡的责任等辩护理由,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采纳律师意见,于2013年9月11日裁定维持缓刑判决。
21、刘素某贩卖毒品案,一审被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本律师介入二审后,提出了第一起案件其没有参与,第二起案件其作用比其他被告人轻,量刑应当低于第二、第三被告的辩护意见,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采纳律师意见,将刘素某从第一被告调整为第三被告,于2013年9月16日改判其有期徒刑十五年。
22、杨某因涉嫌贪污被起诉,本律师介入后提出其主观上对该款项的来源性质不明知,法院在判决中将原起诉认定的贪污金额从12万元调整为3万元,并采纳了律师提出的免予刑事处罚的建议,于2013年12月20日判决对杨某免予刑事处罚。
高正尉律师担任了如下单位的法律顾问:江西省分析测试研究所、江西福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江西金正会体育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江西省华府豪门装饰制品有限公司、南昌福德隆实业有限公司、南昌强生锻压件有限公司、南昌永旺磁力有限公司、江西惠昌电力有限公司、南昌豪顺物流有限公司、江西亿阳工程有限公司、江西金科百灵电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江西泰豪建设数据服务有限公司、江西博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昌赣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江西省亚亿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江西永业实业有限公司、南昌发保佛教用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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