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正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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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刑事辩护的核心之一:侦查辩护

来源:南昌刑事辩护律师   网址:http://www.nclsxsbh.com/   时间:2017/3/14 10:46:57

新刑事诉讼法赋予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地位。但是实践中,律师在侦查阶段阶段辩护工作做得极其有限,很多律师在侦查阶段例行程序式的会见一下嫌疑人了事;个别负责任的律师向侦查机关提交侦查阶段的辩护意见。侦查阶段的辩护工作,律师做的很不到位。

作为一位执业十多年的辩护律师,作为法学教师,我一直认为侦查阶段的律师辩护非常重要。在不同的场所,我多次畅言,如果侦查阶段辩护律师成功地说服侦查机关撤销案件,这是刑辩律师的最高境界,也是对委托人的最好的辩护。

中国强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刑事诉讼对发现真实、打击犯罪的强调,侦查阶段律师的辩护空间有限,这是侦查阶段辩护工作不到位的体制原因。在不同的场合,我曾断言,中国的刑事诉讼制度下,律师辩护手段不足,决定了中国不可能出现伟大的辩护律师。作为律师,我们无力改变刑事诉讼制度,但是在现有体制下,充分的运用现有辩护空间,为委托人争取最好的辩护效果,这是作为法律工匠的辩护律师的现实职责。

我认为现有体制下,辩护律师更加应该重视侦查辩护,原因有二:我国刑事诉讼以侦查为中心,审判实际上是对侦查笔录的确认,所以实践中无罪判决律约为2-3‰。刑事诉讼的侦查笔录中心主义决定了律师在审判阶段很难发挥辩护作用;或者很难达到较好的辩护效果。审判阶段的无罪辩护几乎不可能成功。我国实现错案追究制度,后面的程序很难发挥对前面程序的纠错制约作用。在不同场所,我说过,辩护律师应该尽可能把工作做到前面的程序中。侦查阶段工作不到位,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的对手就是侦查人员和审查起诉人员;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工作不到位,审判阶段你的对手就是公安局,检察院和法院;一审工作不到位,二审你的对手又多了一个一审法院。程序每向前走一步,辩护律师的对手就多了一批人,一批被错案追究制度捆绑到一起的司法人员。君不见,呼格案的纠错有多难;聂树斌案居然要最高院指定山东省高院异地管辖。这些事例证明了我的断言。

现行刑事诉讼法赋予了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一定的辩护手段。律师侦查阶段可以从一下几个方面进行辩护:

一、通过向办案警察和委托人了解案情,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及时的向侦查人员反映辩护意见。

侦查人员的地位职责决定了其侦查方向有可能偏好于有罪和罪重证据的收集。辩护律师应该及时的向侦查人员反映辩护倾向的意见,及时说服侦查人员纠正侦查偏向。我最近办一起强奸案,侦查人员认为是犯罪未遂;会见犯罪嫌人后,我确信是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对这个案件的量刑区别极大。于是我就及时的把辩护意见说给侦查人员:犯罪的时间:晚上11点;犯罪的地点:离工厂和村庄有一定距离;犯罪时路上无行人经过,更谈不上制止;行为人为携带工具,未威胁受害人;受害人呼喊救命,嫌疑人害怕;受害人咬了嫌疑人的舌头,嫌疑人疼痛放弃犯罪;受害人咬嫌疑人舌头后嫌疑人未殴打威胁受害人;上述情节说明嫌疑人是主观自动地放弃犯罪行为。

侦查机关坚持是犯罪未遂,他们的理由是受害人的激烈反抗,呼喊救命,咬嫌疑人的舌头,是嫌疑人未能将强奸行为实施下去的主要原因,是犯罪未遂。作为辩护律师,我及时地向侦查人员说:强奸案违背妇女意志,强迫进行性行为的属性决定了任何强奸案受害人都会有不同程度的反抗。本案中受害人的反抗属于本能的反抗,不能阻止嫌疑人将行为实施下午。我给警官开玩笑的说,如果受害人无任何反抗,具体本案来说,如果嫌疑人亲吻受害人时,受害人接受或配合亲吻,那这个案子就成了“男欢女爱”、“两情相悦”了。最后警察接受了我的观点,侦查收集证据时,其角度更加全面客观。审查起诉阶段,和公诉人交流起来就相对容易多了。公诉人自然接受了犯罪中止的辩护主张。

我认为,侦查阶段,律师及时向警察提出辩护观点,使得他们搜集的证据更加客观全面。没有警察愿意办错案,没有警察故意冤枉无辜。只要律师的辩护主张有道理,很多警察还是愿意接受的。上述这个案件,如果辩护律师不及时主张辩护中止的辩护观点,警察收集的证据就会偏向于犯罪未遂。审查起诉阶段,案件证据基本已固定,再向公诉人主张犯罪中止,公诉人难已接受的。

二、积极有效的进行取保候审的辩护

我国刑事诉讼事件中羁押很高,逮捕率高达90%左右。逮捕的反面是取保候审。辩护律师侦查阶段的取保候审辩护在我国意义重大。实践中,取保候审后,审判机关就相对容易判缓刑。尽管这一做法法理上站不住脚,法律上无依据,但实践就是如此。新的刑事诉讼法提高了逮捕的条件,强调对逮捕必要性的审查;同时逮捕审批程序具备了诉讼的雏形,检察院侦监部门要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及时的充分的向检察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的辩护意见非常重要。取保候审辩护,正面的看论述的是嫌疑人具备取保候审的条件;反面的看就是嫌疑人不符合逮捕的条件。申请取保候审,一定要同时兼顾取保候审的法律规定和逮捕的法律规定。

从新刑事诉讼法的立法规定来看,取保候审的范围很宽的。刑事诉讼法79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言外之意,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只要不具备其他必须逮捕的硬性规定的,原则上均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的前提条件,其本质是嫌疑人人身危险性较小,不会妨害诉讼的进行。因此,申请取保候审,我们要从罪行的轻重、侦查机关对案件证据的掌握程度、及其其他关系嫌疑人人身危险性、逃避侦查审判的可能性的因素。比如,侦查机关搜集了主要的证据,案件事实相对固定,我们此时就可以主张说嫌疑人不可能损毁隐匿证据,应该取保候审。我要特别指出的是,申请取保候审时,我们完全可以从嫌疑人的户籍、财产状况、婚姻家庭生活状况、受教育程度、个人信用等犯罪事实之外的因素来论证其人身危险性、逃避侦查审判可能性的大小,进而申请取保候审。比如,一个婚姻幸福,家庭完美的人,在同等刑期的条件下,其逃避侦查审判的可能性就相对小。

侦查批捕阶段律师辩护工作,主要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最高检刑事诉讼规则,尤其是其中审查逮捕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最高检《关于审查逮捕阶段听取律师意见的若干规定》;最高检《关于省级一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试行)》。辩护律师要及时的向检察机关侦监部门提出书面的《人民检察院批捕阶段的辩护意见》。

即便嫌疑人被逮捕了,随着案件程序的向前发展,辩护律师还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再次申请取保候审。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三、侦查终结阶段的律师辩护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终结前侦查人员应该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对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制作起诉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连同全部案卷材料、证据,以及辩护律师提出的意见,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要及时的向侦查人员反应辩护意见。争取辩护意见影响起诉意见。

侦查辩护一定程度上讲是刑事辩护的重心。侦查阶段的无罪辩护,可以从源头上避免错案。律师此时的无罪辩护,由于错案追究的责任对象不存在或不存在错案追击,相对来讲容易得多。针查阶段的罪轻辩护,侦查人员及时搜集了罪轻的证据,为以后的辩护奠定了基础。由于证据在侦查阶段一般已固定,后续程序中再提出罪轻辩护意见很难被接受。

中国的辩护律师应该重视侦查辩护。有效辩护首先要求律师重视侦查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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