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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
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的区别
来源:南昌刑事辩护律师 网址:http://www.nclsxsbh.com/ 时间:2014/3/26 16:55:12
刑法分则规定了几百种的犯罪,它们的既遂形态也呈现出不同的情况,因此要具体分析。
一. 有的条文要求发生法定的后果为既遂的,如果没有发生该结果的为未遂。如果发生该结果的为既遂。例如《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仅有杀人的行为尚不足以成立该罪的既遂,必须有杀人行为且致人死亡才能成立该罪的既遂。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盗窃罪、扰乱社会秩序罪等属于结果犯。其他常见结果犯既遂未遂界限:
1.抢劫罪,实行行为:暴力、胁迫抢取财物。着手:为取得财物而开始对他人施加暴力或者发出威胁。以取财为既遂,着手抢劫而因意志外原因未能取得财物的,是未遂。但,致人重伤、死亡的,无论是否取得财物,均按既遂对待。例如:张某抢劫出租摩托车案;以锤击打摩托车主,车主逃,张某骑车发动,未能发动,被抓。起诉未遂;法院判既遂。再如,甲某抢夺自行车筐中的手提包,以铁锤抗拒群众抓捕,当场被抓,抢劫罪既遂。
2.盗窃罪,实行行为:秘密窃取。着手:入户、入室盗窃的,开始扭门撬锁为着手;在开放性的场所,正要拿取财物时或者手伸进他人衣袋、提包内侧为着手。既遂标准通常采用“控制说”。①特定控制区域,居所、仓库,以把财物盗出控制区域为既遂。②自由出入的场所,如商店、饭店等,盗窃轻便物品,移离原位、隐藏于身,即构成既遂;大件物品,需盗出店外、室外或者物主的有效控制区域为既遂。③在公共场所,财产移离原处为既遂;在有人监控的公共场所,财物脱离监控为既遂。④在交通工具火车、汽车上,使财物脱离运输部门控制为既遂,如,货物脱离车辆,或转移至另一车厢;移离原位,造成管理人脱离对该物监管的;或者将衣、鞋已经穿上、包上,只等到站下车的,既遂。例如徐某,盗工厂备件9个(2500元),扔出墙外4个,5个在墙内。骑在墙头吸烟,被厂卫队抓获。即属未遂。因为盗窃大件物品未能完全出工厂的控制范围(院墙)。
3.抢夺罪,实行行为:公然夺取财物。着手:抓住他人财物为着手,财物脱离被害人控制为既遂。
4.诈骗罪,实行行为:虚构骗局使他人陷入错误作出财产处分行为。着手:开始虚构骗局;既遂,被害人作出错误的财产处分,犯罪人获得财物。
5.故意杀人罪,实行行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着手:开始直接能够导致死亡的行为,如举刀欲砍或欲刺,举枪欲射击,开始投放毒物;既遂:被害人死亡。
二. 有的条文要求行为足以造成某种严重后果发生的危险,为既遂的(危险犯),没有发生危险,是未遂。例如:《刑法》第116条规定的破坏交通工具罪,只要破坏行为足以使交通工具有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即使尚未造成“倾覆、毁坏”的严重后果,也成立该条之罪的既遂。放火罪、爆炸罪、投毒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等均是危险犯。常见罪的着手于既遂:
1.放火罪一般采取“独立燃烧”说,即引火物离开目的物,目的物的火焰达到能独自燃烧的程度,认为现实危险发生,为114条危险犯既遂;造成严重结果的,是115条放火罪结果加重犯。
2.投放危险物质罪,着手:开始投放危险物质;既遂:危险物质投放完毕、发生公共危险状态。
3.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着手:开始破坏行为;既遂: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足以”,指具体、现实的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