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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首犯认定错误 死缓减为有期
来源:南昌刑事辩护律师 网址:http://www.nclsxsbh.com/ 时间:2019/1/16 11:10:02
案情简介:
刘素某、吴某、刘栾某因涉嫌贩卖毒品,2012年8月28日被公安局刑事拘留,刘素某、吴某被法院一审判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刘栾某被法院一审判决无期徒刑。一审中认定刘素某分别于2012年7月和2012年8月底两次参与贩卖毒品,共计从境外购买麻果15000余颗,已卖出5500颗,缴获含甲基苯丙胺的麻果913克。
刘素某上诉后,律师介入案件发现案件存在问题。公诉机关一审指控刘素某的姐姐刘鸾某与第二被告吴某于2012年初从云南携带420颗麻果到鄱阳,刘素某陪同他们到鄱阳玩。2012年7月底的这次贩毒,吴某也是与刘鸾某联系的,二人商议一人出资四万元在缅甸购买毒品到鄱阳贩卖。因刘鸾某没钱,便将此事告诉了其妹妹刘素某。刘素某筹得了38000元后,刘鸾某又将吴某出资的42000元交给了刘素某。刘素某携带款项到缅甸买了15500颗麻果和刘鸾某一起带到鄱阳,交由吴某贩卖。共卖出5500颗,获毒资193800元。
争议焦点:
1、刘素某是否参与了2012年7月的贩卖毒品犯罪;2、刘素某在2012年8月的贩卖毒品犯罪中是否应当认定为首犯。
庭审纪实:
刘素某被认定为第一被告,且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三万元;第二被告吴某也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第三被告刘鸾某被判处无期徒刑。刘素某比第二、第三被告的情节都要轻,却被作为第一被告,显然原审法院审判时没有将案件事实查清。
二审庭审时,我向吴某发问:“你认识刘素某吗?”吴某说:“我不知道她叫什么名字,跟她不熟,我叫她小刘。”“你2012年初从云南携带麻果到鄱阳贩卖,是与谁商量的?”“与吴鸾某商量的,是她去购买的。”“刘素某为什么会与你们一起来鄱阳?”“不知道。”“2012年7月底,你与谁商量从缅甸购买麻果到鄱阳来贩卖?”“刘鸾某。”“这次是谁出的钱?”“我和刘鸾某。”“后经查实刘鸾某没有出钱,是刘素某出了38000元,你是否知道?”“我不知道,我是与刘鸾某商量的,我认为是刘鸾某出的钱。”“麻果是谁去购买的?”“是刘素某去买的,这是后来抓到后才知道的,开始以为是刘鸾某去购买的。”“你去拿麻果去卖,是找谁?”“找刘鸾某。”“为什么是找刘鸾某?”“我一直认为是刘鸾某买来的麻果,与刘素某没有关系。”
我又向刘鸾某发问:“2012年初,是谁从云南携带420颗麻果到鄱阳贩卖?”“是我和吴某。”“刘素某为什么会来鄱阳?”“她是我妹妹,陪我过来玩。”“她是否知道你带麻果到鄱阳来?”“不知道。”“2012年7月底,你们到缅甸购买麻果到鄱阳贩卖,是谁出的钱?”“吴某和刘素某。”“是谁提议出钱去缅甸购买麻果的?”“吴某。”“当时怎样商量筹集钱的?”“他和我说一人出资40000元,去缅甸购买麻果来贩卖。”“你出了钱没有?”“没有。”“你为什么没出钱?”“当时我手上拿不出钱,就告诉了我妹妹刘素某,她说她去筹集。”
通过二审的庭审,事实已经非常清晰,刘素某没有参与2012年初的贩卖毒品;2012年7月底的贩毒,是吴某向刘鸾某提议的,刘鸾某没有钱,刘素某才去筹集钱的,刘素某只是替代了刘鸾某的地位,吴某只认为是与刘鸾某合作,从法律地位上讲,刘素某的地位及作用显然是不及吴某及刘鸾某的。
法庭辩论时,我说到:“原审在谁参与了第一起贩毒这样的事情既然认定错误,我作为辩护律师宁愿相信是个笔误,而不是认定事实错误。在公诉机关已经指控刘鸾某参与了第一起贩毒案件,而没有指控刘素某时,法院既然认定刘素某参与该起犯罪,显然不应当认定,所以我宁愿相信这是一个笔误。关于第二起贩毒案件,刘素某不是提议者,吴某显然也没有把她当成合作者,其在某种程度上是刘鸾某的替代者,其作用、地位显然不及吴某与刘鸾某,原审却将其作为第一被告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非常不恰当的。”
二审判决:
2013年9月16日,二审作出判决:上诉人刘素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一万五千元。(承办律师:高正尉)